2、6 铜、铅、锌、镍、锡的选矿尾矿(含高砷尾矿和含铀尾矿除外)及火法熔炼渣,鉴别确认为一般固体废物。若原料成分和生产工艺改变时,需重新鉴别。 3 管理 3、1 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在产生、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应进行登记,按国家环境保护局有关规定执行。 3、2 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应设立标志,按附录A(补充件)规定执行。 3、3 有害固体废物的运输应遵照交通及有关部门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不得流失。 4、综合利用 4、1 凡综合利用具有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必须积极开发利用。 4、2 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应采用新技术,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其过程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执行本标准及现行有关标准。 5、有害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 5、1 有害固体废物经无害化处理,鉴别合格者,可作为一般固体废物处置。 5、2 有害固体废物的最终处置应确保不污染环境。进行安全土地填筑处置时,应按附录B(参考件)规定执行。 5、3 有害固体废物暂无条件进行安全土地填筑处置或其他适用方法处置时,应在有防水、防渗的仓库暂存,严防毒物流失。 5、4 有害尾矿可在尾矿库中堆存,尾矿废水应加强监测,并按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尾矿库封场后应覆土植被。 5、5 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应按现行的《放射防护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执行。 6 一般固体废物处置 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场,储存中堆放,分类管理,不得混入有害固体废物,防止扬散、流失和排入水体。处置场地表径流水的排放,应按现行的GB4913-85执行。 7 实施说明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时(如集中生活水源),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控制标准》编制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少时、水志泉、王韧、潘顺昌、范继仲。 本标准委托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